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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8)甬镇民二初字第544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终字第1103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296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实践中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裁判要旨】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撤销的财产或利益归属于全体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既行使撤销权又对被撤销的财产或利益直接受偿。
【案例索引】一审: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8)甬镇民二初字第544号(2009年7月22日);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终字第1103号(200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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