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债务人不承认欠条是自己所写,应否承担举证责任? 更新时间:2015-04-11 浏览次数:204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债务人不承认欠条是自己所写,应否承担举证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争鸣 3法官点评 上一篇: “预先扣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下一篇: 否认欠条为自己所写,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