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贵州省望谟县财政局与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5-04-11 浏览次数:280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家机关为商事投资目的而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银行应对贷款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旨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哈尔滨公司与中国银行哈尔滨动力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