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39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39号
【提示】借款人单方以新贷偿还旧贷不能认定以贷还贷——借款人单方将借款用于偿还旧贷,保证人未能举证证明借贷双方有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应认定为以贷还贷。
【裁判要旨】以贷还贷系双方行为,只有借款方或贷款方的单方还款或扣划行为,对方即便未提出异议,尚不能认定借贷双方具有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不能认定以贷还贷事实成立。在不构成以贷还贷的情形下,保证人由于仅对新贷承担了保证责任,并未对旧贷提供担保,所以保证人只应当对以贷还贷以外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借款人单方以新贷偿还旧贷不能认定以贷还贷——借款人单方将借款用于偿还旧贷,保证人未能举证证明借贷双方有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应认定为以贷还贷。
【裁判要旨】以贷还贷系双方行为,只有借款方或贷款方的单方还款或扣划行为,对方即便未提出异议,尚不能认定借贷双方具有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不能认定以贷还贷事实成立。在不构成以贷还贷的情形下,保证人由于仅对新贷承担了保证责任,并未对旧贷提供担保,所以保证人只应当对以贷还贷以外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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