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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影视社诉××县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8-07-20   浏览次数:26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提示】上级要求不能作为实施民事行为的根据。
【裁判摘要】发行与购买录像带,是一种民事行为,双方都应以自愿为原则,上级要求不能作为是否实施民事行为的根据。况且事实上,由于受经济承受能力的限制,运城地区的各厂矿、机关、乡镇、村及文化站(室)也不可能达到中共运城地委宣传部在通知中提出的购买要求。一审以该通知为根据来计算被上诉人影视社的可得利益损失,不符合实际。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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