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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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指在诉讼整个进程、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性质 回目录
内容根本性、效力始终性。
功能 回目录
1.立法准则功能(转换装置):法官依导向自由裁量、最高院依导向司法解释;
2.行为准则功能:规范诉讼主体的行为。
类型 回目录
1.宪法、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共有规则;
2.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内容 回目录
1.同等、对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5条);
2.独立审判原则(民事诉讼法第6条);
3.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8条);
4.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第9条);
5.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
6.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
7.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
8.检察监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4条);
9.支持起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5条);
10.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7条);
A.“以事实为根据”的“事实”是指“法律上的事实”(案件实体、程序上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B.“以法律为准绳”是以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当事人纠纷的标准与尺度。
1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利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1条):违反本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A.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B.在少数民族聚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指一审法院所在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在日常的公务活动中正式使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发布法律文书;
C.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未明确费用承担)。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审判独立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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