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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3-08-04   浏览次数:34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
【提示】法人变更名称,如果合同相对人基于合理信赖,认为对方当事人名称没有发生变更,则此后签订的合同对变更名称前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裁判意见】法人变更名称,应当通知合同相对人。如果合同相对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对方当事人名称没有发生变更,则此后签订的合同对变更名称前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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