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合议制度

更新时间:2024-01-03   浏览次数:3000 次 标签: 合议庭

文章摘要:

合议制度是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合议制度是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案件的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度本质:民主集中制原则 回目录

1.我国法制的民主原则;

2.我国审判制度的集中负责精神。

合议庭组成 回目录

1.要求:

(1)仅要求必须是3人以上单数;

(2)合议庭成立后,应当在3日内及时告知当事人。

2.第一审审判组织:

(1)由审判员、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A.可以吸收也可以不吸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不是必须由陪审员参加,也不能全部由陪审员参加;

B.对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人数没有限制,但必须保证至少有1名审判员参加;

C.陪审员在法院参加审判期间,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但不能担任审判长。

(2)特别程序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3.第二审审判组织:必须(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4.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按照原来第一审、第二审(含提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不能独任审理)。

合议庭内部关系 回目录

1.审判长产生规则:必须由1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1)由参加审判的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

(2)由院长、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

2.评议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非服从审判长)。

(1)评议中不同意见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非记入裁决书);

(2)评议笔录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签名。

合议庭外部关系 回目录

1.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之间关系:

(1)业务指导、监督关系;

(2)审判委员会不能代替合议庭行使裁判权。

2.法院以外其他组织、社会公众对合议庭的社会监督关系。

3.合议庭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模式关系。

合议庭活动原则 回目录

1.合议庭是一个审判集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合议庭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

2.合议庭全体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

3.合议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必须共同研究和作出决定。

陪审制适用范围 回目录

1.只能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才能适用;

2.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理案件时均不得适用陪审制;

3.再审案件能否适用陪审制:立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定(应当不适用)。 

陈其象律师提示:独任制 回目录

独任制是指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制度:

①独任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法院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A.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B.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第二审民事案件、重审和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审判长的产生】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的原则】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的工作纪律和违法责任】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四、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査。


《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三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第十七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二条 对于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和被告、行政案件原告,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决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人民陪审员,并确定递补顺序,一并告知当事人。

  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参审案件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开庭地点、开庭时间等事项告知参审人民陪审员及候补人民陪审员。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将参加审判活动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第九条 七人合议庭开庭前,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对争议事实问题逐项列举,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考。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视为事实认定问题。

  第十三条 七人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归纳和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并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

  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合议庭评议,对于事实认定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审查组织】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才适用发回重审。本案在一审过程中前后两次变更合议庭成员。第一次变更一审法院已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二次变更前一审法院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告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积极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第十四条规定:“……除判决书、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对于告知合议庭成员变更情况的程序性文书,一审法院通过电话征求当事人意见并使用短信方式告知当事人,通过该方式告知合议庭成员变更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西藏岗地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未告知其合议庭成员变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4037号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037号

【裁判摘要】开庭时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成员变更情况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一审法院在开庭时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成员变更情况,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肖××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变更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提出异议,其主张一审该项程序违法,依据不足。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