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一提字第6号(1)
更新时间:2019-06-27 浏览次数:292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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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一提字第6号
【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已作出特别约定的,应优先根据特别约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但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已作出特别约定的,应优先根据特别约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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