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兰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海淀支行返还财物案
更新时间:2016-03-17 浏览次数:340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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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摘要】郭美兰依正常存款手续与储蓄所的营业员办理活期存款业务,储蓄所营业员经核查后,发给郭美兰铜牌,双方即已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故海淀支行对该款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现海淀支行以自己内部有相互监督的规定,接柜员的个人行为不应认定为银行的法律行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其所持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4)海民初字第140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民终字第3266号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4)海民初字第140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中民终字第32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