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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单上印制“货损免除条款”效力问题之简析

更新时间:2021-01-09   浏览次数:335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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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适用《邮政法》还是《合同法》,在契约自由理念下,不同法院会作出不同诠释,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
快递公司的格式条款合同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些法院认为格式条款,因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而无效;也有法院认为,快递公司提供的货物格式托运单已提供“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觉得货物重要,可通过保价方式消除风险,故货物丢失后,未保价货物,只能依约定的最高额来赔偿。格式条款的效力和货物价值的举证,快递公司适用《邮政法》还是《合同法》,在契约自由理念下,不同法院会作出不同诠释,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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