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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制度

更新时间:2020-06-08   浏览次数:2323 次 标签: 审判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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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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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制度基本内容 回目录

一、审理公开原则:

1.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审判过程应当公开;

2.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提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包括: 

①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

②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A.离婚案件(不含涉及个人隐私的离婚案件);

B.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二、宣判公开原则:宣判一律公开。

三、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裁判文书公开制度是指法院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在不涉及和侵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况下,通过适当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内容,方便公众查阅,接受公众监督的一项司法公开制度。

1.裁判文书公开包括形式公开、实质公开:

A.形式公开是指无论是否开庭审理的案件,其判决都应当公开宣告;

B.实质公开是指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适用法律、裁判结果等内容的公开。

2.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内容: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A.查阅主体为一般公众:并非仅限于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B.公众查阅的对象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书、裁判书以外的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不属于公众查阅范围;

C.公众无权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法律未禁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本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

D.裁判文书通过何种方式予以公开法律未予规定。

公开审判原则三项内容 回目录

1.审判前应当发布公告/公布内容:

A.案由;

B.开庭事件及地点;

C.当事人姓名、名称。

2.案件审理过程要向社会公开(核心内容)。

3.判决结果应当公开宣告。

公开审判原则要求 回目录

一、公开审判制度要做到“三公开”:

1.公开开庭;

2.公开举证、质证;

3.公开宣判。

二、公开审判并不意味案件审理过程都向社会公开:

1.审前准备活动实际上无法向社会公开;

2.合议庭评议活动不宜向社会公开。

三、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1.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A.未经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

B.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

2.缺席审理的案件:法院可以结合其他事实、证据进行认证。

3.法庭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应当公开审理二审案件范围 回目录

1.当事人对不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裁判提起上诉的:

A.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除外; 

B.事实清楚,迳行裁判的除外。

2.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裁判提出抗诉的(需要发回重审除外)。

公开审理案件旁听案件审理 回目录

一、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

二、禁止、限制旁听的人员:

1.禁止旁听人员:

A.精神病人;

B.醉酒的人。

2.限制旁听人员:

A.未成年人须经法院同意后,才可以旁听案件审理;

B.经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摄影、转播庭审实况。

3.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院法庭规则》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4.外国人、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参照中国公民旁听规定办理。

5、外国记者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违反公开审判原则后果 回目录

1.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可以决定再审;

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转播庭审实况。

②违反不公开审理给当事人造成伤害,可以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以赔偿其隐私权受到伤害的精神损害。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百三十四条【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判决种类】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五十六条【裁判文书的公开】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废止】

15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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