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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稀土公司为购销稀土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更新时间:2023-07-27   浏览次数:24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意旨】署名与盖章单位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代理关系:合同当事人的署名与盖章的单位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代理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署名单位与盖章单位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提示】买卖合同当事人对代理人代理本人从事代理事项是明知的,且被代理人并未对代理人所从事的买卖合同的订立行为明确表示否认的,该买卖合同约束被代理人和另一方当事人。
【摘要】买卖合同中,买方签约人署名实际买方名称,而自己公司的公章,这是委托代理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买方签约人接受合同的签署方式,表明其自己认为是受了实际买方的委托。签约当天,买方签约人就给实际买方发了电报,较详细地报告了签约内容,而不是问实际买方是否要货,表明买方签约人不是以需方身份与加卖方签约后又以供方身份向实际买方去要约,而是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报告代理事项的情况。关于实际买方所发的内容为:“价格偏高,暂不要发货”的电报,已证实是推迟发货的意思表示。该电报并未明确表达实际买方对买方签约人代理本案合同行为的否认。代理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约束被代理人和另一方合同当事人。
【裁判意见】代理人在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时加盖己方公章,只是出来代理义务的一种形式,不能因此否认代理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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