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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一终字第7号

更新时间:2022-12-07   浏览次数:4978 次 标签: 自己代理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一终字第7号
【提示】当事人作为本公司管理人员,代表他公司为本公司偿债,属于自己代理,该行为无效。
【摘要】当事人作为本公司的副总经理,在他公司已取消对其委托授权情况下,代表他公司与债权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的内容本身不是单纯的商品房预售,该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债权人实现其对本公司的债权,其实质是本公司以他公司的房屋向债权人抵偿其债务。因当事人没有他公司任何形式上的授权,债权人也没有理由相信当事人有代理权。一审法院认定表见代理成立不当。当事人身为本公司副总经理代理他公司表示以其房产为本公司偿债,属于自己代理的行为,该代理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行为明显损害他公司的权益,债权人明知当事人的身份,在签订合同时未尽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疏忽和懈怠,对该代理行为无效负有过错。
【裁判意见】当事人代理他公司表示以其房产为本公司偿债,属于自己代理的行为,该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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