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
文章摘要:
——债的平等性原则的实践应用研究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约定以特定房屋作为收益分配的房地产开发合同应认定为关于特定房屋的一般互易合同,其实质是以所有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对补偿特定房屋享有的是特种债权优先权,第三人购买房屋的行为不能对抗其依据土地转让开发协议的约定要求违约方交付房屋的行为。
【裁判意见】约定以特定房屋作为收益分配的地产合同的性质:
①一方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明确约定以特定房屋作为收益分配,如果该合作开发又具有政府规划的强制性和必然性,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认定为关于特定房屋的一般互易合同(一般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其实质是以所有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
②拆迁人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丧失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所有权。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约定以特定房屋作为收益分配的房地产开发合同应认定为关于特定房屋的一般互易合同,其实质是以所有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对补偿特定房屋享有的是特种债权优先权,第三人购买房屋的行为不能对抗其依据土地转让开发协议的约定要求违约方交付房屋的行为。
【裁判意见】约定以特定房屋作为收益分配的地产合同的性质:
①一方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明确约定以特定房屋作为收益分配,如果该合作开发又具有政府规划的强制性和必然性,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认定为关于特定房屋的一般互易合同(一般认为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其实质是以所有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安置协议。
②拆迁人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与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丧失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但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