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图什富江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诉方守祥联营合同案
更新时间:2016-03-18 浏览次数:415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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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图什富江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诉方守祥联营合同案(合同无效、违反国家政策)
【裁判规则】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约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为无效合同。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05)昌民一初字第153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昌中民二终字第147号判决书
【裁判规则】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约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为无效合同。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05)昌民一初字第153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昌中民二终字第147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