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二中民终字第l4296号
更新时间:2016-03-18 浏览次数:478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二中民终字第l4296号
【裁判摘要】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 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二分公司将农用地出租给刘振江、配件厂用于非农业建设,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法法律规定,故对于分中寺公司要求确认《土地出租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摘要】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 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二分公司将农用地出租给刘振江、配件厂用于非农业建设,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法法律规定,故对于分中寺公司要求确认《土地出租合同书》及《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