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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16号

更新时间:2023-06-18   浏览次数:329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16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虽然约定为“经营权”转让,但从上述《转让合同》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实际履行情况看,双方既有转让 “愉苑沐足中心”财产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万某在营业证照期满前继续使用张某的营业证照的行为,万某使用张某的营业证照的行为因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需持证经营”及“不得转借、出卖、出租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归于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租借证照的行为既不影响转让财产行为的效力,也不影响合同目的之实现,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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