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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更新时间:2019-08-04   浏览次数:263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指定的,规范诉讼活动、调整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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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指定的,规范诉讼活动、调整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性质 回目录

    1.基本法、部门法、公法;

    2.诉讼程序法、非诉讼程序法。

调整对象 回目录

    民事诉讼(诉讼活动、诉讼法律关系)。

立法根据 回目录

    1.法律根据:《宪法》是指定《民事诉讼法》的法律依据;

    2.实践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实际情况是制定《民事诉讼法》的实践依据。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 回目录

    1.工具性(外在)价值:

    A.实体公正价值;

    B.程序(和平、安定)]价值;

    2.目的性(内在)价值:程序自由、公正、效率价值。

立法目的多重性(倾向于多元说) 回目录

    1.实体性目的:

    A.由民事诉讼程序个据悉(外在)价值所决定,保护实体权利;

    B.维护法律秩序。

    2.程序性目的:由民事诉讼程序独立性(内在)价值所决定,为当事人提供程序保障。

立法任务多元化 回目录

    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首要任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保证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首要职责:

    A.查明事实: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职责,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供、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程序,对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判断、作出结论;

    B.分清是非:是指在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事实以及其他争议事实查明的基础上,厘清法律关系、分清是非曲直,为妥善解决民事争议奠定事实基础。

    2.正确适用法律:指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客观公正、符合实际地适用有关民事实体法等规定。

    3.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审判效率要求)。

    三、确认民事权利义务(依法重新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依法变更或消灭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判令一方履行义务),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五、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提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

    ①普通程序:

    A.法院收到起诉状(口头起诉)后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发送当事人。

    B.决定受理后,应当在5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

    C.被告提出答辩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的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D.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③第二审案件:

    A.判决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由本院院长批准;

    B.裁定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效力 回目录

    一、空间效力:

    1.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

    A.适用《民事诉讼法》;

    B.《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二、时间效力:指民事诉讼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是否具有溯及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

    三、对人效力: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

    1.范围:

    A.我国公民;

    B.依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非法人团体;

    C.申请在我国民事诉讼的外国民事主体。

    2.涉外民事诉讼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可以适用中国/外国民事实体法。

    四、对事效力:指法院民事主管范围,凡在我国人民法院包括各专门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立法进程 回目录

    1.1956年和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的总结》和《民事案件审判程序》两个司法文件; 

    2.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 

    3.1978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4.1982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民事诉讼法(试行)》; 

    5.1991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民事诉讼法》; 

    6.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08年4月1日生效; 

    7.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

   (1)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

   (2)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

   (4)完善简易程序;

   (5)强化法律监督;

   (6)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7)完善执行程序。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空间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十六条【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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