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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抗字第2号

更新时间:2023-07-06   浏览次数:254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抗字第2号
【提示】合同无效时,当事人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其收取当事人暂付的损失补偿金。
【裁判摘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权请求返还的应是一方因履行该无效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对虽然是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给对方的款项,但由于款项的性质及用途在其后发生了变化,或者所给付的款项时一方给付另一方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也无权请求对方返还其收取当事人暂付的损失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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