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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组织

更新时间:2022-10-28   浏览次数:5814 次 标签: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办事处 非法人组织 人防办

文章摘要: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文章摘要2:

【注解1】保险公司支公司有诉讼主体资格。——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56.保险公司支公司有无诉讼主体资格
【注解2】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9.法人分支机构是否具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其他组织范围 回目录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7.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8.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理解与适用】审判实践中,在当事人只选择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法人的分支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在当事人选择法人作为被告,而不以法人的分支机构为被告的情况下,要以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责任能力大小以及是否有特殊法律规定区别处理。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或者是有特殊的法律规定的,应当以法人的分支机构为被告,而不能以法人为被告。当事人以法人的分支机构与其法人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没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在判决分支机构承担的同时,可以确定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27-229页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四百七十三条 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解读】 第473条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内容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非法人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其他组织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将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保险法》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领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经典案例 回目录

·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公司筹备处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合同,并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

【裁判摘要】银行利息作为主债权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裁判规则1】公司筹备处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合同,并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公司筹备处与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筹备处将自有的土地用于抵押,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抵押合同合法有效。筹备处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因该借款合同所产生的诉讼。

【裁判规则2】当事人基于同一份债权转让合同、同一法律关系而向同一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不涉及合并审理。 

·查爱民诉唐卫芳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应由业主承担责任,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应由实际经营者和业主共同承担责任。在婚姻存续期间欠债,若实际经营者死亡的,其配偶若不能证明此笔债务系债务人的个人债务的,则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当由其配偶负责清偿。

·深圳市一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东洋电机(中山)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纠纷上诉案

——破产企业清算组织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后追收对外债权工作的衔接

裁判要旨】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原已受理的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清算组,可以通过审理该案人民法院指定的方式,转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要求的管理人。新旧清算组织对外追收破产企业债权的行为对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在追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诉讼中,清算组织仅是代表破产企业主张权利,案件的当事人仍应为破产企业而不是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应作为破产企业的代表人参加诉讼。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与哈尔滨市至祥投资策划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分支机构隶属关系沿革,造成当事人起诉主体与变革后的主体有别,但不影响实体判决结果的,不宜认定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华东铝加工厂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提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各地办事处可以成为与国有银行资产处置相关纠纷的诉讼主体。

·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底6期(总116期)】

【裁判摘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分支机构系依法设立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与原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挂靠经营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71号

【提示】挂靠经营中,挂靠方有独立财产权和诉权。

【裁判摘要1】公司内部的机构如果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组织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招聘人员,并且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该公司内部的机构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40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的特征,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

【裁判摘要2】公司内部的机构如果自主经营,自行招聘人员,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己交纳相关税费,自身滚动发展而获得资产、设备,只是固定向公司支付管理费,而不需要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该公司亦不承担该内部机构的任何风险及其他民事责任,其与该公司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挂靠法律关系。

·淮阳县第二化肥厂诉淮阳县人民政府等登记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546号

【裁判摘要1】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有参与行政诉讼的能力。这种参与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或者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中取得作为原告或者被告法律地位的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和当事人适格不同,这是一种对所有当事人普遍适用的抽象的资格要求。当事人能力又分为原告当事人能力与被告当事人能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有当事人能力的原告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三大类。当事人能力取决于权利能力,虽然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属不同的诉讼制度,但作为行政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权利能力与其作为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并无不同,因此在认定标准上完全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裁判摘要】将一个企业或者其他联合体认可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是乡镇企业、街道企业能够成为“其他组织”的法定条件。一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以淮阳县第二化肥厂的名义提起诉讼,却不能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不能证明淮阳县第二化肥厂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其未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是因为“不需要到市场去销售”,这一理由不能改变其不具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条件的事实。再审申请人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淮阳县第二化肥厂和行政负责人均有原告资格,但其显然对该条规定的本来含义理解错误。司法解释该条的本来意思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应以“行为人”为当事人,而非以未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裁判摘要3】当事人具备参与能力是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依职权进行审查。如果原告无参与能力,则起诉就属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而无需进一步审查其他起诉条件,也无需通知被告答辩。只有在当事人是否具有参与能力情况不明需要调查时,人民法院才有必要调查、询问乃至开庭审理予以查明。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不具备原告参与能力的情形比较明显,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认为一审法院援引“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规定有误,是对司法解释条款顺序的混淆。由于本案上诉审的争执在于原告参与能力之有无,亦属人民法院得以职权审查的程序性事项,因此,“二审法院不通知第三人到庭,只审主体不审实体”,同样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武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冀1122民初1342号

【裁判摘要】没有履行法定登记及审批手续,没有依法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人防办,不属于非法人组织和其他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关于被告武邑县人防办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武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显示武邑县人防办是武邑县政府办的内设机构,武邑县人防办没有履行法定登记及审批手续,没有依法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非法人组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中所列的其他组织的情形,故被告武邑县人防办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应由武邑县政府办承担。

参考资料

[1].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法律问题探讨》,载《立案工作指导》(2011年第3辑·总第30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