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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10)吴江盛商初字第0046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苏中商终字第0627号

更新时间:2023-06-10   浏览次数:391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出卖人因自身原因未完成增值税发票的有效交付,应否对买受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在买卖合同中,开具并交付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出卖人因自身原因未完成增值税发票的有效交付,是未完全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在增值税发票丢失,超过法定期限无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赔偿相应的税款损失。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10)吴江盛商初字第0046号(2010年6月28日);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苏中商终字第0627号(201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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