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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济中民二终字第163号

更新时间:2020-02-02   浏览次数:397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济中民二终字第163号
【裁判观点】双方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相继发文关停区内所有采矿企业,致使合同签订时的情势发生了重大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所签合同不能履行并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所致,故合同解除后,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收取定金一方应当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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