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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约金约定“过高”如何认定和调整问题探析——《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更新时间:2016-03-18   浏览次数:271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内容提要】当事人对违约金计算方法及比例的约定是合同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合同纠纷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法院加以减少。但《合同法》对此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如何认定约定违约金“过高”及如何加以调整法律均未明确,从而导致审判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做法有五种之多。本文在分析不同做法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提出“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酌情予以调整”的建议,以期对该问题的统一执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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