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14号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458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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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两笔债务,在债务人偿还的究竟是哪一笔债务发生争议时,应做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14号
【提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两笔债务,就债务人偿还的是哪一笔债务发生争议时,应做到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
【摘要】当事人在两笔业务上都欠对方银行贷款,在案涉款项究竟是偿还哪一笔贷款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作出对债权人银行一方有利的解释。
【裁判意见】有利于债权人解释的规则。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114号
【提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两笔债务,就债务人偿还的是哪一笔债务发生争议时,应做到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
【摘要】当事人在两笔业务上都欠对方银行贷款,在案涉款项究竟是偿还哪一笔贷款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作出对债权人银行一方有利的解释。
【裁判意见】有利于债权人解释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