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313号
更新时间:2020-05-21 浏览次数:256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313号
【提示】代储代转合同中,委托人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裁判意见】代储代转(代储代销)合同即代理储存和代销销售合同,委托人始终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提示】代储代转合同中,委托人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裁判意见】代储代转(代储代销)合同即代理储存和代销销售合同,委托人始终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经终字第248号
下一篇: 合同法中的几个疑难问题【王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