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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徐民终字第67号

更新时间:2023-03-31   浏览次数:7500 次 标签: 商品房典型案例 商品房预约合同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徐民终字第67号
【裁判摘要】房屋认购单虽载明了签约双方的基本情况及房屋的基本情况(位置、面积、单价),并收取了280115元认购金,但是对于“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未作约定,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亦不具备商品房买卖的实际履行条件,该认购单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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