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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则

更新时间:2015-04-18   浏览次数:3153 次 标签: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文章摘要:

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则

文章摘要2:

    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对此缺少监管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是引起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

    审理此类案件应考虑到个案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

    1.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2.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

    A.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B.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

    C.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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