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361号 更新时间:2024-02-17 浏览次数:2580 次 标签: 法公布〔2000〕18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361号 【提示】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数额应以双方共同验收为准;合同约定的价格是“议价”的,应由双方根据货物的质量、履行合同时间、市场行情等情况来确定。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7)经终字第74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提字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