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05]赣民一初字第313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连民一终字第498号

更新时间:2023-05-14   浏览次数:36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在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中,添附使用时间较为长久的固定设备,双方未对添附物的处置进行约定,租赁合同终止后,可结合实际情况,运用公平原则对损失问题进行处理。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05]赣民一初字第313号(2005年3月25日);二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连民一终字第498号(2005年6月20日)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