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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2000)民终字第115号

更新时间:2023-05-28   浏览次数:66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法公布(2002)第41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1期(总第75期)】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2000)民终字第115号
【提示】出租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承租人未缴纳土地收益的,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摘要】出租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固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由于房屋租赁合同成立、生效后,出租人才可能收取租金并将其中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库;缴纳土地收益并不是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前提条件,相反,只有合同生效后,出租人才有可能缴纳土地收益,并办理出租登记备案、领取租赁许可证。因此,出租人未依法缴纳土地收益的,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裁判意见】出租人近距离建楼房影响承租人承租房屋的采光、通风的,既是违约行为又是侵犯相邻权的侵权行为,承租人有权提出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裁判要旨】合同变更时对约定不明的部分,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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