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的救济认定
更新时间:2016-04-02 浏览次数:222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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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优先购买权,租赁方亦可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经营性租赁业务,区别于生存为表现的房屋租赁,故其优先购买权行使往往少之又少,但为保护租赁方权益,应以约定作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未约定者,可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