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叛乱、暴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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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1.侵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证权(主要客体);
2.侵害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本罪行为的方式是采用“武装”手段。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具有武装叛乱、暴乱的目的。
立案标准 回目录
1.本罪是行为犯;
2.对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下列人员应当立案追究:
A.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B.积极参加的;
C.其他参加的。
刑事责任 回目录
一、犯武装叛乱、暴乱罪的:
1.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从重处罚:
1.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
三、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四、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五、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