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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国家政权罪

更新时间:2015-10-25   浏览次数:193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 第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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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目的是改变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

立案标准 回目录

    1.本罪是行为犯;

    2.对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下列人员应当立案追究:

    A.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B.对积极参加的;

    C.对其他参加的。

刑事责任 回目录

    1.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

    A.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B.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C.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3.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黄金秋颠覆国家政权案

裁判要旨】通过互联网攻击我国政治制度,宣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组织、策划成立反动党派的,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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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罪名精解: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1款】   http://www.ishenglaw.net/2015/09/11/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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