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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罪

更新时间:2016-10-01   浏览次数:184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间谍罪】【第110条】: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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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种行为:

    1.参加国外间谍组织(不以从事已经从事间谍活动为要件);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没有从组织上参加间谍组织,而是接受间谍组织以及间谍组织的代理人的指令,完成其交给的收集情报等任务。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不以成为间谍组织成员为要件)。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回目录

    1.本罪是行为犯;

    2.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应当立案追究:

   A.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B.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刑事责任 回目录

    1.犯间谍罪的:

    A.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B.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C.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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