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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逃罪

更新时间:2015-10-25   浏览次数:185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叛逃罪】【第109条】: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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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犯罪客体 回目录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利益和安全。

犯罪客观方面 回目录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犯罪主体 回目录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 回目录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立案标准 回目录

    1.本罪是行为犯;

    2.只要有叛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必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刑事责任 回目录

    1.犯叛逃罪的:

    A.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B.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C.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从重处罚。

    B.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C.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刑法》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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