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70号
更新时间:2023-06-29 浏览次数:542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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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代建单位迟延交房时间已超出了设计变更可以适当延长的合理期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70号
【提示】受委托代建房屋单位迟延交房长达200余天,除台风影响延期3天属不可抗力免责外,应对因设计变更导致延期交房应免除其违约责任负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因审计变更代建单位延期100余天交房免除违约责任,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应不予认定,虽然设计变更也是造成延期交房的原因之一,但代建单位迟延交房时间超出了设计变更可以适当延期的合理期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要旨】受托方要免除自己的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必须证明迟延是由委托方设计变更造成的。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70号
【提示】受委托代建房屋单位迟延交房长达200余天,除台风影响延期3天属不可抗力免责外,应对因设计变更导致延期交房应免除其违约责任负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因审计变更代建单位延期100余天交房免除违约责任,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应不予认定,虽然设计变更也是造成延期交房的原因之一,但代建单位迟延交房时间超出了设计变更可以适当延期的合理期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要旨】受托方要免除自己的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必须证明迟延是由委托方设计变更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