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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18-04-15   浏览次数:44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
【载《民商事审判指导》2009年第1辑(总第17辑)】 
【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判决中认为,联营买卖货物的法律关系中,确认财产所有权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交付货物的凭证等直接证据,而不能仅仅依据判决驳回诉请的生效民事判决来确认;民事案件中诉讼保全得当与否、申请人有无过错,与驳回诉请的民事判决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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