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案例分析:经规划许可的建筑物影响通风采光,能否请求拆除? 更新时间:2015-05-02 浏览次数:68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依据《物权法》地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指标,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建造建筑物影响相邻他方的通风采光的,应当予以拆除。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点 2案情概要及争议焦点 3裁判理由 4裁判标准 5裁判依据或参考 上一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7)沪二中行终字第319号 下一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06)崇民二初字第118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通中民二终字第0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