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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沈铁西民一权初字第2245号;(2004)沈中民三权终字第36号

更新时间:2023-05-23   浏览次数:34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应否对被盗业主负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业主财产被窃,若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善良管理人的防范义务,其应负赔偿责任;若开发商未能履行其对小区安全装备的承诺,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当然,窃贼系直接侵害人,对业主财产被盗所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乃理所当然。且窃贼系终局责任人,物业公司、城建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
【案号】(2003)沈铁西民一权初字第2245号;(2004)沈中民三权终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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