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承诺函·最高额保证·无效保证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5-05-09 浏览次数:4241 次 标签: 无效担保 担保责任 承诺函 文章摘要: 承诺函·最高额保证·无效保证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一二审判决认定城区政府出具承诺函的性质为保证意思表示,成立保证担保合同,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二、承诺函承诺的是同意在3300万元港币授信额度内提供保证,因此该保证的性质是最高额保证 3三、本案债权人因无效保证合同受到的损失超出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城区政府应当承担的是合同无效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4四、诉讼时效制度研究的新进展以及本案的诉讼时效确定问题 5五、本案一二审判决值得商榷的两个问题 上一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55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二抗字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