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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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1|什么是证人出庭作证?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6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根据上述规定,证人出庭分为两种类型:
(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
(2)证人视为出庭作证: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问题0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期限如何规定?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2001年《证据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3.2019年《证据规定》第70条不再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而是在2019年《证据规定》第69条第1款新增加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为“举证期限届满前”,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问题03|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69条第1款新增加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第2款新增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
(2)作证的主要内容;
(3)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4)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问题04|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7条第2款规定:“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2019年《证据规定》第69条第3款新增加规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6条第1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不管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均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问题05|法院未履行通知证人出庭手续,证人能否出庭作证?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7条第3款规定:“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第11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2.2019年《证据规定》第7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证人出庭作证需要依据人民法院的通知,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传唤证人属于法院职权)。
1.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
(1)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
(2)作证的事项、要求;
(3)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2.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3.未经法院通知:
(1)证人不得出庭作证;
(2)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的通知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前提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中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准予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据此可知,人民法院的通知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630
【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向证人送达通知书,是证人获准出庭作证的标志,也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前提。原则上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未经人民法院通知的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作为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632
问题0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法院哪些情形不予准许?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7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
(2)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
问题07|什么是证人出庭作证具结制度?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第120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2.2019年《证据规定》第65条第2款新增加关于当事人具结保证内容规定:“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3.2019年《证据规定》第71条新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
(1)证人作证前法院告知义务: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2)证人作证前证人具结义务:
A.具结的时间:证人的具结应当在证人陈述证言之前;
B.具结的方式:证人应当同时完成书面具结和口头具结[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3)具结保证书应当载明内容:
A.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
B.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
C.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4)证人具结适用主体:具结制度适用于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的所有的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5)证人违反具结义务情形:
A.证人拒绝签署保证;
B.证人拒绝宣读保证书;
(5)证人违反具结义务的法律后果:
A.证人不得作证;
B.证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理解与适用1】具结的法律效力:证人的具结是其作证的前提条件(未经具结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641)
【理解与适用2】审判实践中,因人民法院的疏忽等原因准许未签署和宣读保证书的证人作证的,除证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641
【理解与与适用3】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人民法院因疏忽等原因准许未经具结的证人作证的,除证人属于本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91页
问题08|证人作证内容有哪些规定? 回目录
答:
1.2019年《证据规定》第72条规定:“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2.2019年《证据规定》第73条新增规定:“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证人作证内容要求为:
(1)证人事实陈述要求: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2)证人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A.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B.《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不再绝对排除意见证据,特定情况下的证人意见证言也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3)证人不得以宣读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4)证人连续陈述要求:
A.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B.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5)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要求: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6)证人可以言辞或者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A.出庭作证的证人通常应当以言辞方式作证;
B.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理解与适用】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就其知道的案件事实如实、完整、连续的作出陈述。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只有在获得法官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对证人进行询问。未经法官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旁听人员等实施的打断、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697
问题09|证人能否转述他人证词? 回目录
答:
(1)2019年《证据规定》第72条第1款只规定“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据规定》并未禁止证人转述其亲身听到的他人告知的案件情况(仍然属于证人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陈述可以是自己亲自感知的事实、也可以是转述他人告知的案件情况。
(2)2001年《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删除】 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2019年《证据规定》已经删除该条款。
证人转述他人证词属于传来证据(传闻证据),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已经缺乏相应依据。
(3)证人转述被告知的案件事实应当说明使用的来源,来源不清的传闻证据不应当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归入证人意见证据范围)。
【理解与适用】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以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为标准。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证据,称为原始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抄、复制或转述的第二手或第三手以上的证据,称为传来证据。一般来说,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但在原始证据灭失或者部分毁损的情况下,传来证据也具有十分重要的证明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P87
问题10|什么是证人封闭性规则? 回目录
答:
1.2019年《证据规定》第72条第2款规定:“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2.2019年《证据规定》第74条第2款规定:“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2.2001年《证据规定》第58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根据上述规定:
(1)2001年《证据规定》第58条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证人作证后不得留下来旁听法庭审理;
(2)2019年《证据规定》第72条第2款规定“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第74条第2款规定“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按照该规定证人作证后可以留下来旁听法庭审理,但在询问其他证人时不得在场;与第74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存在冲突。
(3)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规定:
A.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证人对质?
B.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可以私下预先接触证人?
C.证人旁听法庭审理后还能否作证,还是只是影响证言证明力?(证人旁听庭审,有的法院不准许证人出庭作证,有的法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理解与适用】因我国目前推行的庭审直播使证人即使不旁听法庭审理,仍可通过观看庭审直播的方式了解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因此,本条规定在具体适用时,还应注意证人在出庭作证前,不能以观看庭审直播的方式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646
问题11|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当事人)有哪些规定? 回目录
答:
1.2019年《证据规定》第34条第2款新增规定:“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2.2019年《证据规定》第73条新增规定:“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2019年《证据规定》第74条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4.2019年《证据规定》第78条新增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5.2019年《证据规定》第99条第2款新增加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
(1)询问证人方式(2019年《证据规定》第74条规定):
A.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B.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才可以询问证人:经过审判人员许可是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的一个前提条件(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法庭可以不允许当事人发问)。
(2)鉴定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2019年《证据规定》第34条第2款新增规定)。
(3)询问证人不得干扰证人连续陈述(2019年《证据规定》第73条新增规定)。
(4)我国不允许诱导询问:
A.不得使用威胁、侮辱、不适当引导证人证言和方式。
B.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2019年《证据规定》第78条第1款新增规定)
(5)询问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照适用询问证人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当事人只有在得到法庭许可的情况下,方能对证人进行询问。即使对自己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当事人也不能随意的发问,仍需获得法庭的许可,未经许可即对证人进行询问的,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6664)
问题12|对证人合法权益保护及妨碍行为制裁有哪些规定? 回目录
答:根据2019年《证据规定》第98条规定:
1.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2.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任何制裁措施。
问题13|经过公证证明的证人证言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回目录
答:证人在不具备法定特殊情形的情况下,证言虽经公证仍应出庭接受质询:
(1)保全证据公证书只能证实证言出自证人之手,是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证实证言内容真假;
(2)经过合法公证的证人证言具有证明力,但公证不是免除证人出庭的依据。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问题14|当事人是否有权在庭审前了解证人情况?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即证人姓名和住所属于起诉状应当载明的事项。
2.2019年《证据规定》第7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即法院应当将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
根据上述规定,证人信息应当开示,当事人有权在庭审前了解申请证人出庭的情况,当事人庭前了解证人情况不违反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具结】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新增加条文】
第六十八条【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原第五十五条修改】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新增加条文】
第七十条【申请证人出庭作出的处理】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原第五十四条修改】
第七十一条【证人具结制度】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新增加条文】
第七十二条【证人作证方式】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原第五十七条修改】
第七十三条【证人连续陈述】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新增加条文】
第七十四条【询问证人】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原第五十八条修改】
第七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计算标准、预交和支付】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新增加条文】
第七十八条【证人保护和伪证制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证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新增加条文】
第九十八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以及对证据有关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原第八十条修改】
第九十九条【适用及参照适用的情形】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新增加条文】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五十四条【证人作证的申请】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新:第七十条】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新:第六十八条】
第五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几种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修改后第72/73/74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删除】
第五十七条【证人陈述证言的内容和方式】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新:第七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询问证人的规则】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新:第七十四条】
第八十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有关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新:第九十八条】
2.《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七十二条【证人条件及出庭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条件及证人作证的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提示】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于视听传输技术的具体形式,不仅没有“双向”的硬性要求,对可视或可听的情况也没有特殊要求。
第七十四条【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例外】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的内容】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的庭审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七十五条 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6.《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废止】
八、第二款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
二十九、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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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志伟与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151号
【裁判摘要】关于讼争600万元现金的交付细节问题,证人王某某明确陈述,仅是听闻并不清楚。同时,因曾某曾在本案多次庭审中均旁听了本案的法庭审理,在襄樊中院二审及本院再审申请审查过程中亦是作为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开庭审理及询问等诉讼活动。根据《证据规定》第五十八条关于“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的规定,曾某已丧失证人的独立法律地位且与本案诉讼结果之间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故曾某关于由其独自与李某某完成现金交付的庭审自述不能作为确定本案借贷事实发生的证据予以采信。
·陆士朋、杨焕龙与陆士朋、杨焕龙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113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刘某某旁听了本案庭审,因而不能出庭作证。
【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民申3148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是对证人在未出庭作证时的法律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结束后能否参加旁听,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一审法院在证人作证结束后对证人参加旁听未作出限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并没有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
·上诉人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238号
【裁判要旨】经过合法公证的证人证言具有证明力。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的,法院对其权利予以保护。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杨某某的证言是经哈尔滨市动力区公证处依法验证并予以确认的,故该证言有效并具有证明效力。杨某某因病不能出庭,出具书面证据,并通过公证处公证,其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明杨某某证言所反映的地煤总公司当时主张权利的客观真实性,二审庭审中,杨某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经开庭质证,杨某某证言所述2000年10月地煤总公司经理陈某某打电话向其主张债权的情况属实。本院予以确认。......退一步讲,从地煤总公司代升平煤矿与省建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关系看,因杨某某的证言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正如原判所述,本案债权人主张权利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郴州钖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694号
【裁判摘要】法院对于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未予准许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矿冶公司未按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未准许证人出庭作证,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