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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出庭作证

更新时间:2020-05-08   浏览次数:4256 次 标签: 证人出庭障碍 替代作证方式 【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的条件】 【书面证言和视听资料证言的审查】

文章摘要:

证人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以提交书面证言等为例外。

文章摘要2:

问题01|什么是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02|法院准许确有困难证人可以不出庭以其他方式作证的事项有哪些?问题03|可以不出庭以其他方式作证时如何具结?问题04|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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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1|什么是证人不出庭作证? 回目录

答:

1.2019年《证据规定》第68条第2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第3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2019年《证据规定》第76条新增加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证人不出庭包括两种情形:

1.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是指经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双方同意;证人确有困难→均须法院准许)。

(1)双方同意(证据契约):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经法院准许;

(2)证人确有困难(客观原因):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条件)并申请以其他方式作证+经法院准许。

A.证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B.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备注:对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的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以其他方式作证之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也可以不出庭以其他方式作证)。

2.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

(1)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是指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

(2)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问题02|法院准许确有困难证人可以不出庭以其他方式作证的事项有哪些?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2.2001年《证据规定》第56条【删除】  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3.2019年《证据规定》第76条新增加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

1.法院准许证人不出庭以其他方式作证的事项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条件(2001年《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不再适用)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2.证人不出庭以其他方式作证之方式:

(1)通过书面证言方式作证;

书面证言通常需要载明以下内容:

A.证人表示所书内容的真实性以及表明已知作伪证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B.证人身份证明,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有无亲戚关系、利害关系、个人毛段等,所书证言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证言书写人员;

C.证人说明作证的原因(主要说明证人被发现、被找到的过程);

D.证言正本并附相关作证的材料。 

(2)提供视听传输技术方式作证(备注:不仅没有“双向”的硬性要求,对可视或者可听的情况也没有特殊要求)

(3)通过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问题03|可以不出庭以其他方式作证时如何具结? 回目录

答:2019年《证据规定》第77条新增加规定:“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证人经法院准许不出庭以其他方式作证的具结方式(包括法院准许当事人双方同意证人不出庭以其他方式作证;法院准许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

A.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

B.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理解与适用1】证人以书面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证人未签署保证书的情况下,除证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该书面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实时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688

【理解与适用2】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证人,应当同时履行书面具结和口头具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证人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具结的,除证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外,该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688


问题04|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回目录

答:

(1)2019年《证据规定》取消2001年《证据规定》第69条第5项“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规定;

(2)根据2019年《证据规定》第68条第3款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A.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B.“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经法院准许”、“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并申请以其他方式作证+经法院准许”之有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视为已经出庭作证+证人可以不出庭以其他方式作证,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②证人不出庭作证:

A.如果是经过法院许可的,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不受影响;

B.未经法院许可,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六十八条【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原第五十五条修改】

  第七十六条【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的条件】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新增加条文】

  第七十七条【书面证言和视听资料证言的审查】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新增加条文】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废止】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新:第六十八条】

  第五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几种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修改后第72/73/74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删除】

  第六十九条【补强证据规则】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新:第九十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条件及证人作证的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废止】

    八、第二款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

  二十九、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4.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废止】

  25、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己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书记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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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标签】公证证人证言

【裁判要旨】经过合法公证的证人证言具有证明力。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未经过的,法院对其权利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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