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浙经一终字第289号 更新时间:2023-04-02 浏览次数:3683 次 标签: 保证主体 医院 禁止主体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浙经一终字第289号 【提示】《担保法》没有区分公立与私立医院,不管是公立还是私立医院都不得为担保人。担保人医院系法律禁止担保的对象,故担保人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保证条款无效。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黄石市下陆钢铁总厂××实业总公司诉黄陂县乡镇企业物资公司等购销合同担保纠纷再审案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