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246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246号
【裁判摘要】担保书约定:“至最后一次还清上述贷款本息之日止失效”,属保证期限约定不明,应将保证期间确定为两年。该两年是保证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在本案借款合同期满后的两年时间内曾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债权人超过保证责任期限主张权利,依法应当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裁判摘要】担保书约定:“至最后一次还清上述贷款本息之日止失效”,属保证期限约定不明,应将保证期间确定为两年。该两年是保证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债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在本案借款合同期满后的两年时间内曾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债权人超过保证责任期限主张权利,依法应当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