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证担保的优先受偿关系 更新时间:2016-02-29 浏览次数:357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摘要】应收账款系债务人的债权,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情形,属于权利质权,只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才应当先就该物实现债权,应收账款质押不属于物的担保的范畴,应收账款质押并不优先于保证。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基本案情 2二、法院判决及理由 3三、法官对案例的评析 4四、我们的观点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351号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2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