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137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2919 次 标签: 以贷还贷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137号 【提示】隐瞒以贷还贷的真实情况,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河北省石家庄市商业银行金桥支行诉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河北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提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