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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辅助人

更新时间:2023-06-02   浏览次数:12902 次 标签: 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的申请和通知】 【专家辅助人询问以及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 【适用及参照适用的情形】

文章摘要:

专家辅助人是指在科学、技术、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专门知识、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发表意见和评论的人。
问题01|什么是专家辅助人?问题02|申请和决定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哪些规定?问题03|什么是专家辅助人出庭事由?问题04|对专家辅助人如何询问?问题05|如何认定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06|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是否构成当事人的自认?

文章摘要2:

【注解】专家辅助人意见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而不能视为证人陈述意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0.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目录

问题01|什么是专家辅助人?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根据上述规定,专家辅助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在科学、技术、其他专业知识方面具有特殊专门知识、经验的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聘请并经法院准许,出庭辅助当事人对诉争的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发表意见和评论的人。

(1)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专家辅助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取决于当事人的认识,法院对专家辅助人不作资格的审查。

(3)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理解为专家证人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A.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是诉讼辅助人而非证人;

B.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的位置保持一致。


问题02|申请和决定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哪些规定?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2.2019年《证据规定》第83条新增加规定:“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根据上述规定,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权、决定权主体为:

(1)当事人享有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权: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A.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期限: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B.书面形式(口头申请不发生申请效果,申请时间以提交申请书时确定):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C.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人数:1—2名;

D.专家辅助人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法院享有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决定权:

A.专家辅助人能否参与到法庭审理,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决定,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没有必要的,可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B.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3)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未规定败诉方承担)。

【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于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只规定了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对于申请的方式未作规定。本条规定直接明确申请书所载明的内容,意味着,申请只能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申请并不发生申请的效果,未提交申请书的,视为未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询问、开庭审理过程中以口头方式当场提出的,其申请时间应当以其提交申请书时确定。......专家辅助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专家辅助人的目的,是申请书的必要记载事项,须在申请书中载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725-726

【理解与适用】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理解为诉讼辅助人是恰当的,符合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本意和“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特点。而专家辅助人这一称谓,也能够准确反映“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本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729


问题03|什么是专家辅助人出庭事由?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2019年《证据规定》第84条第2款新增加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专家辅助人质证和提出意见权:

(1)专家辅助人的出庭事由是代表人当事人鉴定质证、专业意见:

A.鉴定质证意见: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B.专业意见:代表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阶段:专家辅助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3)专家出庭不得超出范围对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问题04|对专家辅助人如何询问? 回目录

答:

1.2019年《证据规定》第84条第1款新增加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2.2019年《证据规定》第99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

(1)审判人员可以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2)经法庭准许:

A.当事人询问: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B.专家辅助人对质: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3)参照询问证人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


问题05|如何认定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2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3条第2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3.2019年《证据规定》第84条第2款新增加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专家辅助人是诉讼辅助人,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1)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2)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的规定,合乎逻辑,也符合专家辅助人作为专家证据形式的特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当事人的陈述不能独立证明案件事实,应当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事实证明作用。因此,有专门知识的人就专业问题发表的意见,同样不具有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亦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下)P733


问题06|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是否构成当事人的自认? 回目录

答:

1.《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2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2.《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3条第2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3.2019年《证据规定》第84条第2款新增加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

(1)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范围:

A.仅限于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B.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2)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性质上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由于专家辅助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专家辅助人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范围仅限于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A.“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显然不构成自认,同时专家辅助人仅限于专业问题的质证,也不构成认可证据(认可质鉴定意见);

B.“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属于专业问题意见,不属于对事实的自认,也不构成自认。

因此,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不构成自认和认可证据。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专家辅助人主要权利:

A.对鉴定人询问权;

B.说明权(法院、当事人可以对其询问);

C.对质权;

D.报酬请求权:谁聘请谁负担报酬原则(非败诉方承担)。

②专家辅助人主要义务: 

A.出庭义务; 

B.公正陈述义务。 

法条链接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八十三条【专家辅助人的申请和通知】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新增加条文】

  第八十四条【专家辅助人询问以及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新增加条文】

  第九十九条【适用及参照适用的情形】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新增加条文】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六十一条【专家辅助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删除】


2.《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专家参与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专家辅助人制度】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三、 关于专业意见

  会议认为,对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特定行业专家出具的统计分析意见和规则解释意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专家出具意见。

  专业意见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出具相关意见的专业人员出庭说明,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专业意见之间相互矛盾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核认定上述专业意见:(一)专业机构或者专家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专业机构或者专家是否具有合法资质;(三)专业机构或者专家所得出的意见是否超出指定的范围,形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结论是否明确;(四)行政程序中形成的专业意见是否告知对方当事人,并听取对方当事人的质辩意见。

经典案例 回目录

·梁妙明与广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在本案的理解应该是专门知识的人员只应对已作出的医疗鉴定结论的内容或专业性较强的医学有关证据作出其医学原理的解释和说明,专家个人意见认为梁妙明的左下颌骨骨髓炎与广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过失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意见已超出专业知识解释说明的义务范畴,原审法院将专家个人意见作为认定梁妙明的左下颌骨骨髓炎与广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医疗过失行为无因果关系的依据显有不当,既违背了认证规定,也违背了病因原理及鉴定意见。

·盱眙卫岗牧业有限公司与盱眙淮润工贸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上诉案——环保案件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审查标准

【裁判要旨】环保案件专家辅助人意见并无独立证据效力,其以弥补当事人庭审能力不足与强化司法者证据认知为初衷。认定专家辅助人意见效力,应注重专家辅助人的专家适格性、载体规范性、证言有助性与可靠性等方面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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