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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12号

更新时间:2023-01-26   浏览次数:9974 次 标签: 抵押 抵押登记 未办登记 抵押合同效力 违约责任 连带责任

文章摘要:

——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利益保护
——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12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债权人与抵押人订立合同后虽未对抵押不动产办理登记,但依《物权法》第15条规定,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独立于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抵押合同应属有效。抵押人应承担抵押权未有效设立的违约责任,即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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