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勘验人询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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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1|什么是询问鉴定人、勘验人规则? 回目录
答:
1.2019年《证据规定》第82条第1款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2.2019年《证据规定》第99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规则包括发问许可条件和询问禁止规定:
(1)发问许可条件: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应当经过法庭许可。
A.在庭审中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B.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需事先经法庭许可:未规定在何种情况下法庭可以不允许当事人发问。
(2)询问禁止性规定: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A.禁止威胁、侮辱询问;
B.我国不允许诱导询问。
(3)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鉴定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七十二条【证人作证方式】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原第五十七条修改】
第七十四条【询问证人】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原第五十八条修改】
第七十九条【鉴定人出庭的准备和要求】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新增加条文】
第八十二条【对鉴定人的询问】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原第六十条修改】
第九十九条【适用及参照适用的情形】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新增加条文】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第五十七条【证人陈述证言的内容和方式】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新:第七十二条】
第五十八条【询问证人的规则】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新:第七十四条】
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新:第八十条】
第六十条【讯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规则】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新:第八十二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的庭审权利】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废止】
25、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己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书记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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